杭锅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聚焦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业务的法律审视
根据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锅股份”或“公司”)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目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旨在针对公司涉及“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的相关业务板块,进行专项的法律核查与分析。本意见基于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出具。
一、 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业务的法律主体与资质
经核查,杭锅股份旗下从事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业务的子公司/业务单元(以下简称“该业务单元”)已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包含“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销售”等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规定。该业务单元已取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各项前置及后置行政许可与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与验收、排污许可、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等,相关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其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合法的资质基础。
二、 资产、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
- 资产权属:该业务单元用于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的主要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关键生产设备等资产,其权属证书齐备,所有权或使用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重大权属争议。相关资产的取得方式合法合规,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已依法披露。
- 知识产权:该业务单元在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如金属幕墙板、复合装饰板等)的制造工艺、表面处理技术、产品设计等方面拥有多项专利(包括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及专有技术。经查,上述知识产权均为该业务单元自主研发取得或通过合法途径受让,权属明确,且已履行必要的登记或备案手续。截至目前,未发现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也未收到重大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三、 重大合同与合规经营
- 业务合同:该业务单元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违约风险。重大长期合同的持续履行能力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 环保与安全生产:该业务单元的生产过程涉及金属加工、表面处理等环节,其已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核查,该业务单元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安全生产状况符合国家规定,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如涉及该业务单元的相关项目,已按规定完成或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 劳动用工:该业务单元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范,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的劳资纠纷或群体性事件。
四、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该业务单元与杭锅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杭锅股份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持续有效。
五、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该业务单元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未决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近三年亦未因违反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六、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杭锅股份旗下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业务单元作为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其业务运营所需的各项资质完备有效;相关资产、知识产权权属清晰;重大合同履行正常;在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的关联交易已规范履行程序,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法律障碍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该业务板块的合法合规运营,为杭锅股份整体经营业绩的稳定性提供了支持,不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法律上的实质性障碍。
(注:本意见书基于特定基准日的事实与法律状态出具,仅供杭锅股份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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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07 09:01:52